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张某在某县经营一家饭店,每天要洗很多碗筷,如果用专门的洗涤剂清洗,对饭店来说是一笔很大的开支。为降低成本, 张某让员工用洗衣粉来清洗碗筷。一次,张某的朋友看到他的饭店在用洗衣粉洗碗,告诉他这样做是危害人体健康的,并且如果被发现了,是要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而张某却说没关系,认为最后用清水把碗筷冲洗干净就可以,专门的洗洁精和洗衣粉的成分是一样的,没有区别。不久,此事被消费者举报,相关行政部门上门检查并对张某予以处罚。
洗衣粉中含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非离子表面活性剂、聚磷酸盐软水剂、漂白剂、增艳剂等成分,食用后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中毒症状,严重的人甚至会危及到生命,因此洗衣粉绝不能用来洗碗、洗菜。《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餐饮服务业一定要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洗涤剂和餐饮用具,食用餐具和洗洁剂不合要求的,监管部门能够直接进行处罚。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确实存在不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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