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民心所向即为工作导向,自2023年12月以来,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24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存在多处墙面及地面破损、排风扇未设置防虫筛网、粗加工区域荤素水池混用、分餐间内进行蔬菜切配、原料储存不规范等问题,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学校限期十日内整改,给予警告。2024年5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食堂以上问题任旧存在,整改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孝感市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陆市某初级中学食堂从业人员未及时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案。
2024年4月11日,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陆市某初级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1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已到期,未及时办理有效健康合格证明,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仍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安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9日,湖北省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利川市某小学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操作间内储物架上待使用的5瓶啤酒和1包粉蒸肉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截至执法检查时,该食堂从本学期开学起未制作需要用以上食品原料的菜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利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日,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的操作间内有蝇虫,未安装灭蝇灯,就餐区域“三防”设施不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京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川市某初级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6日,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汉川市教育局组织专班对该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为瓦屋顶构造,仅对食堂操作间加装了天花板,备餐间、粗加工间未加装天花板,存在有害生物侵入情况。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汉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暂停供餐、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湖北省恩施州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宣恩县某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4月1日,宣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宣恩县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花生米、黄豆、芸豆、卤料等食品调料未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责令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9日,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恩施市芭蕉侗族乡某小学进行餐饮具抽样检查。经检验,结论为勺子检出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的规定。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16日到该校进行抽检不合格后处理检查,同时向该校送达《检验报告》。执法人员查明勺子不合格原因是该校工作人员清洗消毒不规范导致。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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