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关于展开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4年4月第2期)
2024年4月16日至4月29日,东城区商场监督管理局在餐饮业食物安全大检查中发现问题11处,现通报如下:
存在未按规则要求出售散装食物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未树立完好食物安全管理准则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未及时清洗收拾超越保质期的食物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未执行食物安全日管控准则的问题,违反了《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则,根据《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未按规则要求出售散装食物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要求做信息公示更新的问题,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则,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物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出产经营条件产生显着的改变,不再契合法令、法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持续出产经营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责令改正。
存在加工、制造食物生熟未分隔的问题,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则,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物出产经营管理规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责令改正。
存在运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未执行食物安全日管控准则的问题,违反了《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则,根据《企业执行食物安全主体职责监督管理规则》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
存在组织未获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触摸直接进口食物的作业的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则,责令改正,给予正告。